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教财函〔2020〕39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规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和管理,不断提升学生资助工作的信息化、精准化水平,教育部制定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助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升学生资助工作的信息化、精准化水 平,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系统是国家教育管理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的国家级平台。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充分 发挥资助系统的作用,将资助系统数据作为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 依据,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资金管理、数据统计、监督检 查等提供支撑服务。
第三条资助系统覆盖的学校范围包括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以及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以下统称学校)。
第四条资助系统覆盖的学生范围包括《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在园幼儿、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学生、高校毕业生(以下统称学生)。
第五条资助系统管理遵循“两级建设、五级应用”的原则。
教育部建设中央级资助系统,省级教育部门建设省级资助系统,两级系统互联互通。资助系统分别为国家、省、市、县、校五级用户设立系统账号,各级用户按业务流程开展系统应用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教育部负责中央级资助系统的建设、运维、管理与应用,统筹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做好资助系统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级教育部门负责省级资助系统的建设、运维、管理与应用,指导、监督、检查行政区域内教育部门和所属学校的资助系统管理与应用工作。
第八条市、县级教育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检查行政区域内教育部门和所属学校的资助系统管理与应用工作。
中央部门所属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资助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由学校所在省、市、县级教育部门统筹管理。
第九条学校负责录入、审核学生学籍信息和资助信息,确保各类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为资助系统建设、运维、应用、培训等工作提供人员和经费保障。
第三章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信息管理。资助系统的学生信息来源于学籍系统。学校应在学籍系统中及时建立新生学籍,更新学生学籍变动信息,做好学籍系统与资助系统的对接工作。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管理。教育部通过资助系统定期将建档立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孤儿、残疾等特殊困难学生名单下发各地各校,学校应及时对下发名单进行核实和补充完善,同时将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录入资助系统,并及时录入学生困难等级认定结果。
第十三条资助项目信息管理。资助项目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国家资助项目信息由教育部在资助系统中统一设置,地方政府资助项目信息由设立该项目的省、市、县级教育部门在资助系统中设置,学校资助项目信息和社会资助项目信息由学校在资助系统中设置。
第十四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学生资助信息由学校录入并审核,其中国家资助、地方政府资助信息由各级资助管理部门按系统设定程序进行再审核。
第十五条财政资金信息管理。资助项目的财政资金信息由各级资助管理部门在资助系统中录入。
第十六条学校与账号信息管理。资助系统的学校信息来源于学校机构代码系统。资助系统的账号由各级教育部门通过统一用户管理平台进行创建与维护,实名备案。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按照用户账号管理权限,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七条信息填报时限要求。学校和各级资助管理部门应于当年7月31日、次年1月31日前分别完成春季、秋季学期所有资助信息的录入和审核工作。
第十八条省级教育部门对省级资助系统的信息拥有使用权、管理权并承担安全责任,统筹管理本省资助信息的导出、使用及对外共享等工作。
第四章运维管理
第十九条资助系统实行分级运维。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负责中央级资助系统运维,各省级教育信息化技术支撑部门负责省级资助系统运维。
第二十条教育部教育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资助系统运维的管理办法,组织资助系统运维培训、技术交流,落实各项技术安全措施,确保资助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一条省级教育信息化技术支撑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省级资助系统的软硬件环境,解决系统技术问题,保障省级资助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部门应组织开展系统应用培训,提供系统应用咨询服务。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教育部和省级教育部门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要求,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网络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做好网络安全保障工作,确保系统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二十四条教育部和省级教育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完成资助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定级和备案工作,原则上中央 和省级资助系统确定为三级,并每年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 整改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在学生资助信息采集、存储、传输、使用、处理等过程中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加强系统用户管理,做 好账号密码管理,使用基于国产密码技术的教育数字身份,确保系 统用户信息真实可信;落实相关责任人的安全保密责任,签订保密 协议;加强安全教育,提升信息安全意识与防护技能。
第二十七条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加强网络安全应急管理,开展网络安全威胁监测预警,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建
立网络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定期演练,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部门应加强对资助系统建设、运维、管理、应用、安全等工作的监管,督促学校及时录入、审核学生资助信息。
第二十九条各级教育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资助系统数据核查工作,确保资助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各级教育部门、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资助系统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泄露学生资助信息,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地各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