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广大医护人员“白衣执甲”拼杀在前,一时间,“和谐互敬”“理解尊重”成了医患关系新的注脚。
然而,不和谐的事情也偶有发生。当大家都以为医患关系将顺利迈入新阶段时,1月30日,武汉市第四医院两名医生遭一名新冠肺炎患者家属殴打。
3月27日,湖北省汉川市人民医院CT室技师黄某在工作时间遭到两名新冠肺炎康复者殴打。
4月1日,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嘉禾院区住院部一楼隔离病区,一名外籍新冠肺炎确诊患者不配合治疗,并将一女护士打伤。
……
这样的暴力伤医案例,从疫情爆发(以湖北省卫健委12月31日发布疫情通报为分界线)至今,全国各地已经至少发生了8起。
那么,类似这样的伤医案件里,暴力伤医者触犯了那些法律?将受到怎样制裁?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的李俊律师和宋寅章律师。
新冠肺炎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触犯了哪些法律?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感染者,公安机关有权对其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感染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感染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按照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新冠肺炎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殴打、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或其他人员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量刑标准如何?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或他人情节恶劣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触犯寻衅滋事罪。疫情防控期间,对实施前述行为的行为人,依法从重处罚,轻则判处管制,重则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触犯故意伤害罪,轻则判处管制,重则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或其他人员,情节严重或者恶劣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或第二百九十三条,触犯侮辱罪或寻衅滋事罪,轻则剥夺政治权利,重则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触犯非法拘禁罪。
疫情防控期间,在华外国公民殴打、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将受到怎样的惩处?中国高度重视在华外国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疫情发生以来,中国积极为在华外国公民的防疫和生活保障提供协助,对于在华感染新冠肺炎的外国公民一视同仁地进行救治。但同时,所有在华外国公民都应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地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对所有中国公民和在华外国公民都是平等的。对于拒绝执行防疫措施,扰乱防疫秩序,危害公共健康和安全的在华外国公民,中方有关部门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将依法予以严惩。法律绝非一纸空文!目前,所有已知的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案件,其肇事者均已被处以不同程度的惩处:——殴打武汉市第四医院医生的柯某已被刑事拘留;——殴打汉川市人民医院CT室技师黄某的李某某、陈某某被行政拘留10日;——殴打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女护士的外籍新冠肺炎确诊患者被立刑事案件进行调查。……暴力伤医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给医生带来严重的人身安全风险,也扰乱了医院公共秩序。暴力伤医者不仅将面临执法部门的依法严惩,更将被千万人所鄙视、唾弃。从法治的视角出发,任何人都没有借口对医务人员滥施暴力,从公序良俗的角度加以考量,新冠肺炎患者对医务人员出手,更是“罪加一等”,绝无可能得到社会的容忍与宽宥。
(来源:黔微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