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定义及其等级
第三条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从湖北武汉蔓延至全国乃至国外的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事件”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应对此次突发疫情,自2020年1月24日20:00,贵州省已将其定性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 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设立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国家层面成立了以李克强总理为组长的应急指挥机构,贵州省内各地区也成立了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财产征用
第十二条规定:有关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需要注意的是:在征用过程中,要高位统筹、信息互通,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征用,避免征用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其他政府及其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冲突。
比如这次疫情期间政府部门临时征用了体育馆、党校、学生宿舍等作为“方舱”医院和隔离场所,是合法行为,但如果对学生和相关人员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