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育厅职业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贵州省教育厅职业教育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管理工作效率,确保研究项目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引导、支持职业院校开展科学研究,提升办学水平和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教育厅职业教育科研项目经费的主要来源是省级财政拨付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
第三条:贵州省教育厅职业教育科研项目主要针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结合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特点进行立项并开展研究。
第四条:职业院校教师参与职教科研项目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贵州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具体负责职业教育科研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教育厅委托贵州省职业教育学会和有关科研、学术机构和团体、有关部门专家和负责人组成贵州省教育厅职业教育科研项目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参与制订职教科研发展规划;
2、参与评议省教育厅职教科研项目申请,提出是否立项及研究经费资助额度的建议。
3、受省教育厅委托,参与对省教育厅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七条:全省各级职业院校,负责本校的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工作,落实项目的匹配经费,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对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积极有效的管理和保护,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转化。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贵州省教育厅职业教育科研项目实行“限额申报,扶持重点,专家评议,择优资助,学校配套”的原则,分类申报并分类立项资助。所分类别为:(1)重点课题;(2)应用型科研课题;(3)青年教师培育课题。
第九条:项目申报工作一般在每年的上半年进行,有关具体事项,由省教育厅根据本办法按年度作出具体规定并通知学校。
第十条:贵州省教育厅职业教育科研项目的申报条件:
1、三类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职业院校的在职、在岗(含特聘兼职)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中层以上管理干部,或有关行业、部门管理人员。重点课题:针对我省职业教育各个时期面临的重大问题和阶段任务开展研究,预期成果能够解决贵州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中面临的一些关键问题,一般由省教育厅直接命题,在申报者中择优立项;青年教师培育课题:资助40岁以下青年教师开展科学研究。
2、项目申请人即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具有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胜任主持工作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省教育厅职业教育科研项目,以市州、高职学院和省属中职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申报单位应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之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履行下述手续:
1、报送《贵州省教育厅职业教育科研项目申请书》一式五份;
2、报送《贵州省教育厅职业教育科研项目申报一览表》一份;
3、申请人所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或教学科研管理部门应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预期目标能否实现和配套经费能否落实等,签署具体意见,申报单位应在申请书上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者,交由贵州省教育厅职业教育科研项目管理委员会及有关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是:
1、课题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课题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预计解决或突破的难题明确,研究思路清晰,学术思想、研究方法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
3、课题有一定的前期研究条件和研究基础。
4、申请经费合理。
第十三条: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采取申报人答辩,专家投票,会议审议等方式,优胜项目方能立项。
第十四条:经省教育厅同意立项资助的项目,即与省教育厅或我厅委托机构签订“贵州省教育厅职业教育科研项目合同书”一式三份,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省教育厅各持一份,供项目结题、验收时备查。
第五章 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别实行不同的资助方式:重点课题申报学校予以不低于1:1的配套资助,青年教师培育课题申报学校视研究成本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省教育厅资助经费的项目,实行“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十七条: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并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监督检查。
项目经费开支严格按照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规定执行且不得用于出国和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十八条:项目完成后验收时,需向教育厅提交经费决算表。
第六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九条:贵州省教育厅职业教育科研项目需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
2、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
3、项目经费开支是否合理。
第二十条: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对课题进行调整的,应经申报单位同意并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二十一条:已立项项目因故不能按期进行的,申报单位需指定合适人选接力开展,确保课题研究按时完成,调整情况及时报告省教育厅。
第二十二条: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1年,项目如不能按期完成,须有充分理由,并经申报单位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二十三条:各职业院校要加强对项目的中期检查,按要求报送检查报告和工作总结。各校项目管理情况将作为申报新项目时 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项目验收和后期管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完成后,承担人须填写《贵州省教育厅职业教育科研项目验收表》,经学校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请省教育厅组织验收。经省教育厅组织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省教育厅在《项目验收表》中签署意见,终止项目。
验收由省教育厅聘请五名以上同行专家以会议或通讯的形式进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参与验收的专家不得超过一人。
验收依据为《贵州省教育厅职业教育科研项目申请书》和《贵州省教育厅职业教育科研项目合同书》及所有成果材料、实物、样品等。
验收经费从项目费中列支。
已完成《贵州省教育厅职业教育科研项目合同书》计划研究内容,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经项目负责人申请、学校审查、省教育厅批准,可不组织专家验收,注明“视同验收合格”,终止项目。
1、青年教师培育课题,已正式出版专著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文章的;或者申请发明专利等并提供相关依据的。
2、软科学研究项目经实际工作部门采用并出具应用证明的。
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后,完成单位需向省教育厅报送专家验收意见、经费决算表各一套,《项目验收表》一式三份。
成果发表时必须注明“贵州省教育厅职业教育科研项目”字样。
第二十五条:各申报单位教学科研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贵州省教育厅职业教育科研项目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的跟踪管理工作。有重要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在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时报送省教育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