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其目的在于及时发现隐患,查补漏洞,查处泄露国家秘密事件,减少损失。为了规范保密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和事件。
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密品、密件,自发现下落不明之日起,绝密级十日内,机密、秘密级六十日内查无下落的,按泄密事件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是指:部门(包括对泄密事件的当事人、举报人)向上级保密组织或院保密办报告的时限及报告内容。
发生、发现泄密事件,必须坚持“一事一报”和立即报告原则,严禁迟报、漏报、误报和隐瞒不报。
第四条部门发现或发生泄密事件,要立即向院保密办公室报告。
第五条泄密事件报告的内容。
(一)初次报告的其他内容:
1. 泄密事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
2. 泄密责任人的姓名、职务、政治面貌及所在部门、岗位。
3. 泄密事项的名称,内容、密级、数量。
4. 对泄密事件造成的危害做出评估。
5. 应当采取的其他补救措施。
6. 对该事件协助调查的整体方案。
(二)被查处后报告的内容:
1. 发生事件泄密的主要原因和教训。
2. 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3. 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情况。
第六条在院保密办公室、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保密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部门和当事人要积极主动协助调查处理。
第七条对泄密事件责任人或事件有关责任人处罚种类:
(一)刑事处罚(由国家有关机关执行)。
(二)党纪、政纪处分(由党委研究决定)。
(三)罚款:根据情节处责任人罚款。
(四)通报批评。对泄密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认识态度好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在泄密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过程中,部门和责任人要认真做好泄密事件地补救工作,及时堵塞漏洞,最大限度的减少因泄密造成的危害。
第九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