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加强学院自身建设,完善和规范院纪委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一、院纪委会议的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要精神;学习上级党委、纪委发布的有关条例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方案和措施。
2.贯彻执行学院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指示及重要精神;结合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实际,组织制定教育、预防、监督和惩治等相关制度。
3.研究审定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或专项活动计划、总结。
4.按规定权限,研究、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学院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处分。
5.审议决定对学院党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
6.研究决定学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党内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院纪委会的议题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的提议,由纪委书记确定。议题的有关材料,一般应于会议前1~2天送达各位委员。每次会议的议题应相对集中。会议不予讨论临时动议。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纪委书记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三、院纪委会由纪委书记主持。书记外出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可召开。
四、参加院纪委会议的人员,除院纪委委员外,根据会议议题,纪委书记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也可召开纪委扩大会议,列席人员和扩大范围由纪委书记确定。院纪检监察办公室应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五、为提高会议效率,保证决策的科学性,院纪委开会前,纪检监察办公室和有关党组织应做好充分的准备,提供有关材料和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供委员们集体决策参考。各位委员应在会前认真阅读有关材料,思考会议议题,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
六、对于讨论的问题,会议应有明确的结论。会议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表决根据不同议题和情况,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票决等方式。
七、严格会议纪律和保密纪律。院纪委会议决事项,由纪检监察办公室按规定程序传达、落实,与会人员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讨论决定的内容。研究违纪案件的立案决定、对党组织和党员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等议题的有关材料,会后由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收回。
八、院纪委会正式通过的决议、决定由纪检监察办公室以文件或会议纪要的形式发布;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由院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
九、院纪委会一般每学期举行一次,如遇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