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格和规范我院招聘监督工作,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范围为学院招聘工作全过程;学院招聘工作及应由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室参与监督的网络面试、现场面试招聘、考试工作。
监督对象为学院组织招聘工作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室负责招聘监督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 监督工作职责
第四条 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检查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纪律的情况;
(二)受理对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纪律行为的投诉、检举;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在学院设立举报箱。
(三)调查处理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五条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室对招聘工作的重点环节加强监督,根据需要参加下列活动:
(一)列席招聘、考试工作有关会议;
(二)对招聘、考试过程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六条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室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职能部门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招聘、考试规定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要求职能部门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责令监督对象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纪律的行为;
(五)建议职能部门暂停涉嫌违纪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七条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室依法提出的监督意见或建议,考试职能部门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职能部门应当执行。
第三章 监督工作机制和方式
第八条招聘前工作。
职能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报送至学院纪检监察室。主要包括:
(一)招聘、考试工作依据、招聘、考试方案、拟向社会公示情况等。
(二)招聘、考试组织方式、出题方式、出题人员选取方式、试卷印制方式等。
(三)考官和阅卷人员选取方式、计分方法等。
(四)制定考试工作各环节的保密措施。
前述第(一)项应在公示前三日报送;第(二)至(四)项应在出题前二日报送。
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室对上述方案进行审定,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及纪律的内容提出修改建议。
第九条招聘、考试中工作。
(一)报名。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报名资格进行审查。
(二)试题。试卷的命题、印制、封存及接送考卷工作应在封闭状态且在监督人员的全程监督下进行,涉题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命题时应将试题的标准答案或计分标准一并确定。
(三)考试方式。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网络面试流程、现场面试流程组织招聘考试。
(四)考场。考场布置、监考人员设置及分工、考场纪律应在考试前二日制定出方案报送学院纪检监察室。
(五)考试。考试纪律应以公告、宣读等方式向考生予以公示。
(六)试卷。考试结束后,试卷应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当场封存,待阅卷开始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开封。
第十条 考后工作。
阅卷计分要按照既定的计分标准进行,监督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确认无误后公示。
第四章 纪律和责任
第十一条 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命题人、考官及监督员应严格遵守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和重大事件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还应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 监督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执纪,自觉接受监督。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室对监督人员执行任务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对在考试监督工作中违反纪律的,从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