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应按学院规定的考试时间参加规定课程的考试,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按旷考论处,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正常补考。若有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者可申请缓考。
第二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缓考。
1、学生因重病,急病需要住院治疗而无法参加正常考试;
2、学生因代表学院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而无法参加正常考试;
3、其它意外突发事件。
第三条 凡申请缓考的学生必须于考前填写《学生考试缓考申请表》,持三甲医院疾病诊断证明或有关活动组织部门的证明,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第四条 缓考原则上必须与正常补考一起进行。
第五条 缓考课程成绩按期末考试评定成绩方式进行登记。
第六条 同一课程只允许缓考一次。
本规定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