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考生在参加考试前必须依照有关要求准备好双证-身份证以及(贴有本人照片的学生证/学生卡)及必需的文具。
第二条 考生于考前10分钟入场,并按指定的座位入座,入座前请将双证放在课桌的右上角,供监考人员查验,无证者一律不准参加考试。
第三条 开始考试后,若考生迟到15分钟,则不准进人考场,并以该门课程无故缺考论处。
第四条 考生在考试开始的90分钟内无论答题完毕与否,一律不准离开考场。
第五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随意进出考场,有特殊需要者,应举手并征得监考人员的同意。
第六条 考生应听从监考人员的统一指挥和安排,不得携带教科书笔记本、草稿纸、计算器(考试有要求除外)手机等物品,带入者应将上述物品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第七条 开始考试时,考生应在15分钟内先检查试卷是否有分发错误、错页、重页、漏页,如有应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并更换试卷。15分钟后不得更换试卷。然后在试卷和答题纸上规定的地方填写班级、姓名、学号等信息。在规定的地方之外填写,考试答卷无效。
第八条 答题时,一律用黑色墨水笔书写,并保持字迹清楚,试卷整洁。如遇试题错字、漏字、印刷不清,可举手向监号人员询问,但不得影响他人考试。
第九条 监考人员对试题不做任何解释和提示。
第十条 考试中不得互相谈话、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如确需借用文具,应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由监考人员代借。
第十一条 对不服从指挥和管理的考生,监考人员有权令其退场,并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且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二条 开卷考试学生应按要求查看有关书籍和资料,并独立完成,考试中不准谈话和讨论、传递书籍、笔记资料等。
第十三条 规定的考试时间终了,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对违背此规定的考生,监考人员有权强行收缴、甚至宣布该考生考试无效。
第十四条 考生应按监考人员的要求,或将试卷和答卷、草稿纸交在指定的地方或将试卷和答卷、草稿纸放好在桌面上,待监考老师同意后考生方可按顺序退场。考生退场时,不得将试卷擅自带出考场,一经发现查实,考生将受到严厉的处分。
第十五条 考生交卷退场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取回试卷和答卷查阅或涂改,违者按考试作弊论处;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高声喧晔,违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第十六条 交回的试卷数必须与发放的试卷数相同,否则,该考场的本次考试将被视为无效。
第十七条 本规则解释权在教务处,自下发之日起执行。